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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逻辑与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董志强 参加讨论

  国企治理的改革思路

  现在,我们讲改造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与着眼于董事会本身建设的改革思路比较,我们前面的分析实际上是提供了改革董事会的一个更为宽宏的背景。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和功能,可能需要在董事会本身之外去寻找有效的策略和手段。或者说,我们所坚持的观点是必须把对董事会的改造置于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衡作用之考量上。基于这一考量,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好吗?当然好!但是独立性是如何来保证的呢?什么叫董事独立呢?增设所谓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就独立了吗?大多数人同意独立董事就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所以他们能更独立公正地做出决策。但一个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我们怎么样才能确保或相信他会努力地为股东工作呢?除非,我们的确有办法选拔或造就出忠诚正直的独立董事。如果有独立董事关注其职业生涯,或者存在职业声誉上的压力,或者存在法律上可能被追求失职的责任,那么行为更为忠诚正直的独立董事队伍是有可能形成的。换句话说,激励独立董事的做法通常可能破坏了独立性,预期激励独立董事不如选拔独立董事。当存在一个专业的独立董事市场以及独立董事对股东承担了法律上的信托责任的时候,"好"的独立董事是可以被市场"选拔"出来的。所以,董事会的独立性建设,最重要的基础是要建立起专业的独立董事市场,并建立起董事信托责任制度,从法律上对董事的积极行动做出要求。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董事会的作用应如何定位呢?或者说董事会的功能如何定位?很多学者的思路都是从权力配置角度来看待董事会功能的,比如认为董事会应承担咨询和监督两大功能,或认为董事会只应承担咨询功能,监督功能配置给监事会等等。权力配置固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相互制衡的效果,但这种制衡效果是相当有限的,任何一方手中掌握着的一项完整的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这里,一项完整的权力是指能够合法地产生某些后果的权力,它包括权力运用行为的合法性审批以及权力运用行为本身。真正有效的权力制衡,是把一项完整的权力在不同的权力方进行分割,以及把实施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审批分离开来。或者简单地说,管理层具有决定一个事项的权利,董事会具有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的权利,这就是以决策制定权和决策审查权的分割来实现了双方对决策权力的制衡。有效的董事会,其功能实际上应该定位于通过重大决策的审查权来制衡管理层。这应是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充当的重要角色。强调重大决策的原因在于,权利分割制衡本身也是有代价的,对于非重大的决策,制衡的成本可能超过了控制决策的收益而使得分割决策制定权和审查权并不经济。

  所以,我个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治理改革的基本的思路应当考虑:强化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责任;强调决策制定权和决策审查权在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的配置,强调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审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强调建立专业的董事市场和监事市场,通过市场声誉压力强化董事和监事履责的动力。

  更为具体地,(1)国有企业应建立起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董事会应当切实审核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制定正确的内部控制政策,并寻求日常的保证,使内部控制系统发挥作用,还应进一步确认内部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是有效的。董事会必须对管理层的任命负责;董事的选举也应当建立起信托责任制度,董事会的诚信应由法律来规定和保证,对董事会的不诚信,股东可告,法院可判;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分离以便对内部人控制进行限制;(2)在完善内部控制的立法、创造有力的董事会之同时,还要考虑强化管理层的监管:通过市场选拔国有企业管理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抓好董事会建设,选拔管理层则由董事会从市场选拔;建立和完善适合于企业的管理层业绩考核指标;董事会应负责对公司总经理进行考核。除此以外,在任期上也可以加以考虑,因为太短的任期导致短期行为增加,较长的任期给企业调整带来一些困难,因此必须考虑一个合理的任期;(3)建立行动有力的监事会:强化监事会组成,充分发挥监事会在权利制衡和管理评估中的作用;专业监督机构如内部审计、监察、纪委负责人应担任监事;如有长期贷款人,应当增加长期贷款人代表;监事会负责人应当包括出资人、职工和独立监事的代表;监事会诸负责人应列席董事会;有必要明确监督责任,建立责任明确的统一的经济监督机制;凡是应由监事会和内部审计负责检查的经济事项,监督人员均应签字;如果决策层和管理层有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或未揭露者,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有关监督人员应负失职责任;(4)逐渐形成专业的董事和监事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市场选拔出忠诚政治的董事和监事。

  此外,其他一些方面的改革也有必要考虑。比如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会计/审计责任;注重发挥媒体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等等。这些改革能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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