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价(GPE)从动态连续的过程角度而言包括评价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以及评价结果的管理阶段等一系列环节,其中绩效评价结果既是评价的延续,也是评价的目的所在,对其利用的程度直接影响评价本身的功能和权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掀起的 “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使绩效评价在政府部门得以广泛运用,各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绩效评价结果利用与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我国而言,近年来各地也借鉴西方经验尝试开展政府绩效评价,并把结果与部门领导及员工的奖惩联系起来。但总体而言我国政府绩效评价尚处于探索阶段,对结果缺乏有效地利用与管理,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真正发挥绩效评价“助推器”之功能。因此建立适合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的结果管理体系,使绩效评价真正反映出实际绩效并切实保证落到实处,将有助于为政府持续改进绩效提供动力和保障。
一、政府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与管理状况
1.国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
随着绩效评价在政府部门的广泛推广,各国不断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利用与管理的相关问题。一是将评价结果与政府预算联系起来,以实现公共支出效益最大化。20世纪80年代的预算危机促使各国政府纷纷对预算制度进行改革,使绩效预算在西方发达国家得以兴起,OECD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先后形成了以产出和结果为导向的预算改革,将绩效评价结果用于优化政府预算支出。二是将评价结果用于公共部门人事改革。西方很多国家注重对政府雇员的绩效考核,其结果成为工资增加、职位变动、绩效奖金等确定的主要因素。同时下放财务权及人事管理权等,给地方管理者及第一线管理者更多的自主权限,以此建立绩效评价的激励机制。20世纪末英美等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发生重大变革,逐渐废除了公务员的终身制和资历工资制,把公务员的雇佣、晋升、工资与其绩效直接联系起来。三是将评价结果用于组织的优化。英美等主要国家都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推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实现组织优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是针对绩效评价中出现的问题,简化冗余的政府机构及部门人员,下放行政财权和事权,限制并削弱官僚机构的权力,改变那种只对规则负责的旧体制,而转向对产出和结果负责,从而实现组织在体制上以及方法上的优化。如英、美、新西兰及加拿大等都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广泛开展了机构改革,保障了组织较为顺畅的运行。
此外绩效评价结果也被各国不同程度地运用到战略计划的制定与改进、审计、政府采购以及标杆管理等方面,在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政府形象、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西方比较成熟的政治制度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责任机制等是绩效结果得以有效利用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础。近几年政府绩效评价呈现出向更广、更深层次推进的发展趋势,在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时较多强调公共责任及合作政府理念等。
2.国内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借鉴西方的改革经验,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始绩效评价实践的探索。自1994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的“社会服务承诺制”、河北省的“干部实绩考核制度”、青岛市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南京及珠海市的“万人评政府”、福建省漳州市的“机关效能建设”、厦门市思明区的“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以及甘肃省的“非公有制企业评价政府部门”等活动都相继开展。各地根据评价的性质与行政发展的需要对评价结果不同程度地加以运用。从各地实施绩效评价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和单位领导绩效的重要依据,实施“末位淘汰制”。其中对领导干部的“末位淘汰制”分为直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及对部门的考核(不具体到个人),然后由领导干部对部门考核结果负责,或奖或惩。一部分地区也把评价结果与组织整体绩效挂钩,如2004年甘肃省组织了“非公有制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工作,对结果进行排名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把绩效结果作为优化组织机构以及简政放权的依据,并探索了绩效预算以及绩效审计的实施,但在这些方面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