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
(1)不准与装运其他物品的驳船混合编队。顶、拖船上的烟囱,应戴火星熄火器,并与驳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船上不准生火做饭、点油灯,以及其他用火。
(3)船舶应有安全标志。
(4)船舶应在专用码头停靠;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泊时,应远离其他船舶和设施。
3.2.5 装却作业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装车、装船前,应将车厢、船舱内的杂物打扫干净,防止有残留物。
(2)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在用机械吊装作业时,应做到“做关”要定量定型, “喊关”要准,“起关”要稳,防止高空散落、碰撞发生危险。(注:做关、喊关、起关系船舶运输中装卸作业的俗语。)
(3)不应用易打出火花的电瓶铲车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用手推车装运。
(4)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如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关闭车厢、船舱门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用防爆手电,或采用远射照明。
(5)某些对温度敏感的物品,在高温季节不宜在每天的8—18时作业,以避免烈日曝晒。
(6)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带铁钉的鞋进入作业现场。
(7)在装卸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时,其管道、设备上应装有导除静电的装置。
(8)装卸作业完毕,应将车厢、船舱内和现场的残存物彻底清楚干净。
3.3 储存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离开生产领域但尚未进入使用领域,而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易燃易燥危险化学品如果储存不当,管理不善,就会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储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条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堆场,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有装卸月台,其台高宜1.2m,月台边缘应用旧轮胎或橡胶衬垫,以防汽车车厢碰击月台产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