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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从现代企业制度到现代产权制度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中国发展观察 王忠明 参加讨论

  从经济学原理或一般理论形态转化为广泛的社会实践,在中国这么一个特定的转型期,没有强大甚至超强的推进力度,显然不行。为此,党中央又从实际出发,运筹帷幄,适时部署,不仅在1997年相继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上,对前几年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作了总结,进而强调提出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即后来业内人士简称的“三年两大目标”);而且,时隔两年,又在1999年召开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确定了到2010年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其中既重申了要努力实现“三年两大目标”,又再次强调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从这两个前所罕见的强有力的推进举措中,我们不难推导出或想像到当时国企改革的总体格局有多复杂、尖锐、举步维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场攻坚战,是一个非闯不可、也绕不过去的关口。打好这场攻坚战,不仅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经过上下同心、持续整整10年的不懈努力,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企改革成效显著,全国瞩目的“三年两大目标”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国企改革,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覆盖面最广、动静最大、形势最严峻的一个阶段,其风险和困难也都是最大的。挺过了这一阶段,也就是挺过了我国国企改革最困难、最关键的一个时期,从而为下一阶段转入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方向的深化改革赢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与条件。

  三

  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是缘何首次正式提出并阐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问题的呢?

  整整10年励精图治的改革探索,使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国企改革参与者们的共识和共同选择。据有关资料,到党的十六大召开之际,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中有80%以上已完成改制。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企业和各地选择的2700多户试点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截至2001年底,所调查的4371家国有重点企业中已有3332家实行了公司制改制,改制面达76%;其中大多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步伐加快,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科学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影响所及,传递或覆盖到宏观层面,一是整个国有经济布局得到优化,整体素质及效益状况明显改善;二是整个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得到调整,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变。同时,国企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也产生了“溢出效应”,带动或促进了非公经济发展,众多民营企业纷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规范化发展之路,进一步解放和培育了企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国民经济进入新世纪后具有更加稳健、快速发展后劲的重要微观基础。

  但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长达10年,为何一波三折,搞得这么吃力,很不轻松?除了“摆脱困境”这个事关国企生存状态的硬任务交叉困扰、耗时耗力外,不可否认,执行和理解上的种种歧义,也制约着这项国企改革的大工程无法快速完成。这主要源自对“产权清晰”的不同认识。经济学视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其理论假定首先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如果是传统国有企业,其单一的国有产权安排原本是再“清晰”不过的。因此,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部分国有独资企业外,对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意味着必须从单一的国有产权重组为多元产权结构,而在“抓大放小”中还意味着允许国有中小企业以出售、并购等方式转化为其他产权形态。正是在产权结构的变革与重组中,才需要依据不同所有者(出资者)的不同产权给出“清晰”的界定。关键在于,一旦实现了产权结构多元化,国有企业本质上也就“背离”了原有的体制属性,不再是传统或经典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而在当时,思想解放的程度与力度未必能够就此层面完全达成共识。人们甚至在较长一个时期内,是寄希望于在国有体制包括国有产权体系不予触动的前提下搞好一个个国企的。但是,这条路肯定走不通,却又空抱幻想,这就必然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彻底推进或快速推进,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与变形,比如在公司制改造中摇身一变弄出了不少“翻牌公司”。很显然,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十六字诀中,“产权清晰”是最赋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意味或改革内蕴的,也是其根本所在、魅力所在。它直接决定着权责能否明确、政企能否分开、管理能否科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如果国有产权不能动,即使有改制甚至包装上市等举措,也很难说是真正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在“三年两大目标”期间,一些国企融资上市,结果却搞出个不伦不类的“股权分置”,实际上也反映出国有产权不可轻易流动、变更、重组等传统意识或保守观念还颇有市场和影响力,从而大大拖延或滞缓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乃至完善的步伐。

  当相当多数的改制国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很难彻底,同时还有不少连多少有些流于形式的改制也尚未启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在产权环节上羁绊甚多以致踟蹰不前、无所作为。由此,处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学术界、经济界人士乃至决策层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不做出更多的缜密反思与总结。比如,在“三年两大目标”期间,先后通过债转股、技改贴息、包装上市、社会再就业工程等方式投入了两万多亿的改革成本,而当时全国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仅为五万多亿,但到头来为何还是如时任总理所指出的那样“机制没有根本转换”,企业仍然难以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又如,倘若在国有产权上不能改革创新,是个“禁区”,那么何时能够最终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早在1994年(即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第二年)就在香港《华南经济新闻》撰文指出:“对于大陆来说,要把众多的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现代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很不容易。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建立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的现代产权制度,不根本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而试图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只不过是挂公司招牌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本质并未根本改变,那就违背改革的初衷了。”应当说,这是掷地有声、很有见地的,也是很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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