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农业不能有像制造业那样细密的分工,各种工作,不能像制造业那样可以立即对数量与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即马上可知其劳动效果,因此,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人均耕地较少和工业化状况下,家庭经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大力提倡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应该在供、产、销之中的前后两头,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集中的供(如化肥农药和农资采购、农机服务)和销(农产品的储存和销售)及信息服务方面,为农户提供融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服务。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单家独户的生产方式很难与我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连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因此,提倡重新“把农民组织起来”这本身没有错,也应该提倡,毕竟农村既是农业生产也是农民居住之所,除了农民和农户个体生产生活之外还存在很大的公共空间,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也赞同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毕竟联合起来的力量终归比较大。但是,经济合作应该是在农民自己拥有明确的包括土地的产权前提下的自愿合作,在此前提下,他们就懂得自己该怎样合作、该和谁合作。当年的强制“合作”和后来他们自发性的自愿“分家”,其结果就有天壤之别。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产权和自愿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最终会出现乡镇集体企业的困境。中国近几十年来、世界近一百年来的“试验”难道还没有“成果”?
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当初如果没有农村家庭承包制及其后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对传统体制的冲击,就难以引进今天如此之多的市场机制,从而使资源配置的基础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但无论如何,小农经济必然抵挡不住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乡土社会必然在这过程中发生重构,中国农村也不能置之度外。无论我们选择怎样的路径进行乡村建设,但包括现有属于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家庭承包亦不能适应不断推进的工商业社会。
以往传统乡村社区由于具有宗族群居性质及以稳定的自给自足为主的自然经济,祖祖辈辈以相同的、地方固定的农业为生,缺乏对外社会交往,传统的宗族治理模式和乡土文化得以传承。但随着1950年代开始政权组织的嵌入,传统社区组织转变为代表国家意志的、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后,传统宗族治理的乡土社会及其传统乡土文化遭受严重侵蚀。再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土地分散到农户的家庭承包的并实行村民自治,及中国快速向工商业社会的转变,市场及信息因素也快速深入到农村,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取得到活动空间范围迅速扩大,农民的职业已不仅仅是农业,农村居住着职业多元化的“农民”使乡村的社会形态正向现代居住社区转变,新的农村社区生活形式逐步替代传统的乡土社会,仅仅几十年,中国农村经历了宗族治理——政权管治——社区自治的转换。现在中国农村由带强制性合作的、服从国家利益目标的政权性质的农村组织转化为分散的、农民成为利益主体的乡村社会,农村既是农业生产也是农民居住之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很大的公共空间,也就需要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
因此,在现有(土地制度)约束条件下,宏观上需要加速工业化城镇化以转移农村劳动力外,加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村的发展方向。今后也有必要改革现有土地制度,使土地通过土地流转让传统的“小农”转变为“中农”和“大农”才解决农民的富裕问题,也即新农村建设需要在土地流转集中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互为一体。随着农业人口的逐渐减少,传统的村落也将逐渐收缩并部分衰落,农村“空心化”现象已经出现,必须有新的观念和制度以适应现代乡土社会的转变,实现新农村社区的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