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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与监管组织再造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中国经济时报 马英娟 参加讨论

  ——以监管权配置为中心的探讨

  面对监管权分散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整合相关主管机关的职责范围,推行大部制改革,应该是最有效率的权力配置模式。但是,大部制改革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作为支撑。本文认为,中国在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同时,更重要也更急迫的应该是,在现有监管机构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同时,应正确处理大部制与独立监管的关系,通过法律机制确保部内监管机构独立监管职能的发挥,从而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绩效的改革目的。

  大部制改革不是政府部门间简单的合并,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能否正确认识大部制改革的背景和制度条件?能否妥善解决此次改革未涉及领域的监管职能交叉、重复问题?能否正确处理大部制与独立监管的关系?都会影响这次改革的成效。本文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监管权的分散配置与机构整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由原来的直接控制经济转向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银监会等一系列监管机构相继建立,没有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领域(如电信、铁路等),其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市场化改革也在逐步深入。监管体系改革在中国已经全面铺开。

  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加之改革的复杂性和渐进性,中国目前的监管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监管权过于分散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相关产业的监管权被分割给不同监管机构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部门按产业分工精细设置的影响,中国经济性监管机构的设置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按产业设立监管机构,由它们分别对本产业行使监管权。比如,能源领域,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水力等各自为政,彼此分割;交通领域,公路和水路、民航、铁路、城市客运分属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和建设部监管;金融领域,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国鼎立”;而电信业的监管权则被分割给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等等。

  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监管机构对其权限内的产业有丰富的经济技术与专门技能,可以保证监管机构做出更好的决策。缺点在于:这种方法重复雇用具有两个甚至多个产业所需的共同技能的工作人员,导致监管的低效率,无法形成监管的规模效应;而且,这种方法增加了监管机构被单一利益集团,特别是它所监管的企业俘获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使得彼此有内在联系的领域或者产业被人为地分割给不同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这些产业监管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尤其在可以相互替代的领域,如交通、能源、金融、电信领域,会造成全盘规划产业政策的困难,不利于形成相关产业的替代竞争机制。

  2. 同一监管权分散在不同监管机构

  除经济性监管领域分业监管模式造成的监管权分散外,同一监管权被分割给不同监管机构(甚至宏观政策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比如,电信产业不仅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共同监管,而且其权力还进一步被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等进一步瓜分。食品监管领域,则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分工原则共同行使监管权。这种“九龙治水”的分权架构不仅没有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导致争功诿过、执法责任不明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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