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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与监管组织再造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中国经济时报 马英娟 参加讨论

  无论是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权分散,还是同一监管权被分割,都有可能导致监管机构间各自为政、分割市场,不仅增加服从成本、影响监管效率,而且容易造成投资者对市场缺乏预期和信心,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效率。改革势在必行。

  大部制改革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面对监管权过于分散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改革思路:一是整合成立新的综合性监管机构,统一行使某一领域的监管权;二是维持现有监管架构,同时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前者体现了大部制改革在监管领域的具体要求。

  1. 整合成立新的综合性监管机构

  打破相关产业的传统界限,整合相关主管机关的职责范围,对性质相同的产业或监管事项整合由单一机构监管,应该是最有效率的权力配置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减少行政资源因业务重叠所造成的浪费,提高监管效率;而且,能够加大利益集团的交易成本,降低监管机构被捕获的可能性;同时,单一的机构、单一的监管规则和程序可以避免政策及执法的不一致,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可问责性。最后,可能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相关领域产业政策的通盘规划,充分发挥相关产业替代竞争的作用,比如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各式交通的综合监管,可以消除和减轻“独家”的垄断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欧盟(EU)、国际电信联盟(ITU)、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均认为,长期而言,分立片断的监管机制不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各国应作前瞻性考虑,适应产业汇流的趋势,整合各监管机构的职权。近年来,欧美等工业先进国家也纷纷检讨相关监管机制,监管权的配置呈现日益整合的趋势。中国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这场世界范围内的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整合不同监管机构,推行大部制改革,不仅成本较高,而且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作为支撑。从发达国家行政改革的成功经验来看,除了得到包括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公开政府等原则的支撑外,大部制的基础在于分散化的公共治理结构,以防止一个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所导致的各种弊端。不具备这样的制度基础,简单的组织合并,只会导致“外部问题内部化”。

  因此,中国此次机构改革确立了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改革方针,不求毕其功于一役,首先在一些形成共识的重要领域,包括交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积极推行大部制,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又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潜在风险,在其他领域,采取适当过渡或在集中改革后根据情况的变化再适时调整的方针。对这次改革未涉及的领域和部门,应通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来缓解职能交叉、重复所带来的问题。

  2. 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

  实际上,每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权力配置的重叠、冲突问题,而且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竞争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深入,这些问题会日趋严重,尤其在能源、电信、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面对这些问题,设计科学的监管体系结构,明确界定每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尽量避免监管职能的重复设置,是解决监管机构间重叠、冲突问题的首要选择。但是,有些领域或者一个国家在过渡时期,监管机构的重叠问题在所难免。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快速解决相关监管机构间管辖和执法不一致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职能交叉、重复带来的问题。这种方案不涉及机关组织的调整及变动,是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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