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规制。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监督和约束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形成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政府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与支持、表彰与奖励,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仲裁者的角色,并以间接调控或直接干预等手段,引导、监督、约束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纠正和惩处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
5.行业规制。与政府规制具有行政职能和一定的强制性不同,由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规制主要是发挥引导作用,引导企业按照协会的统一要求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不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起国内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同时还可以连通与国外企业甚至是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民营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学习国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对标活动,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改进工作,并积极地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升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有利于民营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提高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6.社会舆论规制。社会舆论对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具有鼓励、监督等规制作用,同时又具有予以客观评价的作用。为此,应鼓励那些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的评价与监督。社会舆论规制必须把握正确方向,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企业,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企业,并把现阶段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倡导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予以区分,不可以将倡导的内容纳入到现行制度设计之中,更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手段强制推行。
(作者: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