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更的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变更,所有变更应由申请的部门提出变更原因、图纸和增减金额的报告,且均需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建立了完整的变更审批程序。详见下面的框图。
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时,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与业主与承包人进行适当的协商,尤其是一些费用增加较多的工程变更项目,要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征得业主的同意才能批准。
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按程序审批,有可能造成对工程的不利影响,乌一奎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规定:特殊情况可由有批准权限的监理部门口头批准,7天内由审批变更的部门书面确认并补齐变更手续。同时还规定业主书面批准的变更,由总监代表处签发变更令。
例如:乌一奎高速公路原设计的路基排水系统不能满足新疆春季冰雪融化及雨季雨量大的排水需要,在1999年雨季到来之前,业主要求紧急增加公路的排水系统。由于时间紧迫,如按正常程序,就可能错过施工季节,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监理工程师根据这一情况及时发出了工程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勘测、确定排水系统的形式,及时组织施工,同时将变更的设计图纸及费用按程序上报。这样节省了大量的宝贵时间,各承包人顺利完成了施工任务。
3. 工程变更的估价与方法
3.1 工程变更的估价
3.1.2 估价的步骤
(1)监理工程师应得到业主批准的关于对规范或合同工程量所要进行的变更及费用估算和变更的依据和理由的授权,在FIDIC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2)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如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决定一个其认为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如果上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价格。
(3)监理工程师有确定单价的权力,但是工程量清单(包括计日工费率表)中的任何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该类变更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合同价的20%,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合同价已报价的合同工程量的25%。
3.1.2 超过15%的变更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上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和价格调整),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超过有效合同(指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的合同价格)的15%,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议定的一笔款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确定此数额(此数额仅以增加或减少有效合同的15%为基础)。例如吐一乌一大高等级公路由于变更多,决算金额已超过合同价的15%,根据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人协商后,调整了原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