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起因,可以是业主的新要求,也可以是由承包商根据EPC 合同条件第13.2款[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ⅰ)加快竣工,(ⅱ)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ⅲ)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提出并经业主认可的新建议。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在承包商确认收到业主的变更指示后,工程变更才正式确立。
3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分类
3.1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通常,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推迟提交业主应提交的项目;功能描述书的缺陷,包括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指示;加速施工指示;工程暂停;有歧义的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
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工程变更,通常表现为工作范围的增减,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实践中,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范围和规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因此,变更管理应严格定义“新增工程”的确切范围。如果是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新增工程,称为附加工程。如果是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则称为额外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业主要求实施工程,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系列文件的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特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及法律责任。
3.2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
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对合同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设备供应商变更;未能按计划开工;施工措施变更;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