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四制"。要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法规体系的同时,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质量检测制、分段验收制和跟综监督制,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前提条件。工程项目监理实行双层负责制,即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对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专业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及每一环节进行质量监督。专业监理公司的监理费用由采购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总成本。质量检测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建筑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合同规定必须抽检的产品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送检,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列入施工总成本。分段验收主要由采购单位、监理公司、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每一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必须经过初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阶段施工,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跟综监督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行为进行跟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上述4种制度既相互交差,又对同一工程项目合同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形成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层次分明、纵横交错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体系,从制度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把住"三关",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必须紧紧抓住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口,严防死守,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关键所在。把住三关,即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首先,在招标采购前,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核实、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对工程项目材料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工程项目招标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问题,各相关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进行严肃处理,如限期返工、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停止付款等。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三,搞好竣工验收结算。工程项目合同验收是一项综合性的验收工作,必须对照采购合同逐项逐条验收,严格把关。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返工;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是强化合同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牢牢把握。
3.实行"二分离"。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特点,工程项目合同监督必须实行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分离,综合验收和专业验收分离,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重要手段。行政监督主要是对合同执行主体及其行为和结果的监督,专业监督主要是对合同客体即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前者主要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行使的监督职能。后者主要指专业监理公司和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行使的监督职能。专业监督和检测必须独立地进行,不应受任何行政干预。否则,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工程项目采购合同验收,应实行综合验收和专业验收分离,综合验收必须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专业验收是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检测和评定,而综合验收不仅是对工程项目质量的验收,还要对采购合同其他所有条款进行验收。因此,专业验收主要由质量监督部门和检测部门独立地进行,并出具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项目合同综合验收和竣工结算的依据。综合验收应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由采购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对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项目、质量、数量、价款、工期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由验收人员签名、采购单位盖章的书面验收报告,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项目款的依据。
4.严格"一审批"。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中,若遇确需调整的项目及标准,采购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招标或与原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合同),并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重要措施。不得边建边报、先建后报或者有意隐瞒不报,更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交易。对采购单位出现的上述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从而断掉少数单位企图逃避政府采购监督的惟一后路。对施工单位有意串通采购单位作弊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付款、解除合同,直至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