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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如果有报价低于标底的下限,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能证实没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因为合理的范围测评非常困难,我们府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工程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拈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分,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此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人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在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继续,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保证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证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也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之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价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保证方承担;如果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则保证担保方将按照该款保证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由于保证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因此,最终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绝转包

  不少学者认为某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在招投标时已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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