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仅仅从私法的角度来界定政府采购合同,而没有从公法意义上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定性是错误的,且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都是背道而驰的。由于国家立法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准确定位,又没有考虑到另一部公共采购法的存在,造成了两部法律发生了严重冲突。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并,重新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定位,用专门的章节重新来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仅仅从私法的角度来界定政府采购合同,而没有从公法意义上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定性是错误的,且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都是背道而驰的。由于国家立法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准确定位,又没有考虑到另一部公共采购法的存在,造成了两部法律发生了严重冲突。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并,重新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定位,用专门的章节重新来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