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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EMA与我国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中国消防在线 唐满贵 参加讨论

  (三)FEMA指挥体系的法制基础规范化,救援行动法制化。随着危机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和对危机的认识不断加深, 1976年,美国制定了《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紧急状态的时间限制、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政府财政支出等问题,随后及时进行了修订。美国还根据《紧急状态法》制定出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应对紧急状态的实施细则,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管理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则来迅速应对,从战略的角度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和应对危机的反应能力。9·11事件后,美国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作了更加周密细致、严谨可行的修订,从而基本完成了整体性的危机管理法律框架。这样,既为各部门和机构参与处置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了法制依据,又避免了各部门职责不清、随意作为的现象。

  (四)FEMA指挥体系保障系统科技化,救急资源多样化。在指挥体系的硬件设施建设方面,美国依靠成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了一套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统一调度的指挥体系,能在较短时间内针对灾害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还建立了一套迅速增援、有效补给的人员和装备制度。各职能部门在平时已根据应急计划进行了针对性训练,对有关机构的职责、计划和工作流程非常熟悉,还充分掌握了可利用的各种资源。这样,能积极配合,尽快实施救援,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应急财务经费处理方面,历届美国政府都非常重视FEMA的工作,能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不断加大FEMA的预算经费,以更有效地防灾减灾。联邦应急事务管理局还根据工作计划,即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危机在监测、预防、管理等方面的孰轻孰重,提出优先财政预算,把各种分散的管理,通过预算控制,纳入统一的计划中。通过制定预算赋予计划的设计者、协调者的权力,有效地进行工作协调,从而也避免由于争夺部门利益而引起的财政浪费。

  三、美国FEMA给我国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各类灾害事故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如地震、冰灾、洪灾、交通、卫生、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还有恐怖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特别是今年年初的南方冰雪灾害,“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给我们造成了严重损失,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探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美国FEMA在灾害应急救援管理与指挥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尽管中美两国国情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借鉴其好的经验,吸取教训,积极准备,尽快形成指挥统一、组织严密、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指挥体系,从而更好地处置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或恶性事件。美国FEMA对我国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的启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整合各类救援机构,形成统一高效的指挥组织体制。2005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了此类机构。该委员会相当于联络协调的办公室。一般情况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全权负责处理某种类型的灾难事故,只有在遭遇重特大灾害事故时,才立即启动,通常发挥指挥协调的作用。这看似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实际上容易造成各自为政,没有有效整合资源,为难以按责实施救援留下了隐患。一旦需要处置大型灾难性应急事故,容易出现指挥层次不清、难以统一的局面,直接影响事故的救援。为避免这种现象,应该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再设置分支机构,并将国家相关部门的一些机构吸收为常设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分析当前可能遇到的灾难险情,随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计划,使之更加切合实际、更能发挥每个部门的作用。我国正在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建议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委员会,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个综合职能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工作,把“应急”纳入政府和社会的正常工作,统管应急指挥和紧急救治业务运行。一些执行监测和应急的部门可以划归应急委员会领导。应急委员会主任应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便于全权指挥、协调,真正把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置纳入工作轨道。应急委员会平时抓公共突发事件监测、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演练、应急教育、防范减灾;突发事件发生时,动员各方力量,组织应急反应,进行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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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危机管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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