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投诉处理 >> 正文

“新规”彰显保障供应商投诉权利重要性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无论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一定要公开化,与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有条件可在网上发布,而不必遮遮掩掩、讳莫如深。评标标准公开后,方便潜在投标供应商对照,不但可减少供应商无谓的付出,而且可达到优选供应商的目的;投标供应商可以根据评标标准给自己先“打分”,做到胸中有数,一旦发现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可“先发制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要事先公开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标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调整。

  三、投诉来了,监管部门应不躲不闪,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做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秩序的“保护神”

  一些监管部门见到投诉就以为是“狼来了”,惟恐避之而不及,失失慌慌,手足无措,采取躲、拖的办法,实际处理速度缓慢,以至于一拖再拖,拖而不决,有时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究其原因,一方面害怕担责任,不敢下结论,生怕招来报复,另一方面在权与法的较量中,让权力和关系占据了上风,于是“拖”成了最佳选择;还有些监管部门对待投诉十分火暴,衙门作风浓重,对供应商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习惯于“脸朝里”,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视供应商为弱势群体,视其投诉为“找麻烦”,对前来投诉的人动辄训斥,让人退避三舍,不寒而栗,根本无法展开正常的交流,遇到这样的监管部门,供应商时常是有苦无处诉、有冤无法申,不得不知难而退;还有些监管部门面对投诉倒是热情有余,受理、处理无策,没有原则性和立场,既不调查,也不定性,误判误断,不负责任;有些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政治立场不坚定,以权谋私,惟利是图,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尽管投诉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但总以种种理由搪塞应付前来投诉的供应商,同时还将“内部消息”向被投诉人通风报信,千方百计维护被投诉人的利益,完全成了被投诉人的“内应”和“卧底”,沦为破坏政府采购投诉机制的“帮凶”。

  政府采购投诉工作无小事,可以说投诉机制是否健全、投诉渠道是否畅通、投诉处理是否公正是检验和判断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试金石”,政府采购需要阳光普照,而政府采购的投诉工作更需阳光的直射,供应商的投诉路不能也不应有“红灯”。监管部门要敞开投诉方便门,做合格的“裁判员”的坚定的“守护神”。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带头学习和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多站在投诉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应商的正常投诉行为,要自觉地提高处理投诉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实务能力,练就“伏妖降魔”的过硬本领,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投诉事件,不厌其烦,虚心接纳采购各方的意见,善于主持公道,面对供应商的投诉,在热情接待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第一时间深入采购第一线调查取证,力求掌握确凿的证据,并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让有理的满意、违法的领过、旁观的信服,作出公正的裁决,决不能给政府采购抹黑,投诉处理结果要公告,接受再监督。此外,各级司法部门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处理涉及包括投诉案件在内的政府采购类诉讼,坚决消除投诉过程中的“肠梗阻”,坚决铲除有碍公平竞争的消极腐败行为,坚决拔除任何胆敢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还受害人还政府采购还社会一个公道。

上一页  [1] [2] [3] 

Tags:$False$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