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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投诉应把握四个环节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强,不少地区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越来越多。面对这种状况,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得得心应手,有条不紊,而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却忙得不可开交,常被烦恼所困扰,影响了正常工作。为此,笔者结合一些地区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认为,正确把握以下四个环节,可以有效地解决投诉处理中的烦恼。

  正确把握受理环节,以解投诉多带来的烦恼。现实中,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时在一周内几乎天天收到投诉,也有的一天就收到多起投诉,对于这种情况,倘若不认真受理,就会不分青红皂白的接下来,就会被一大堆案件“吓住”,就会前不清,后不断,越忙越乱,越忙越烦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把握住受理环节:一要统一登记、细心受理、及时传送。就是要明确政策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专门负责供应商投诉的接受工作。对来投诉的供应商,首先要热情接待,对其投诉资料,按规范要求逐一验收、登记。其次,看其投诉是否合符最基本的要求,如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属于本级所受理的范围;若这些最起码的要求都达不到,就告知其理由和应怎样处理的做法,并将其投诉资料退回,这样,既减少了下一道程序的工作量,又使投诉人得到了及时答复。再次,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要当日下班前整理好,于第二日上班就交给下一道程序的同志进行审核,以避免5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受理答复而带来的麻烦。二要认真审核、分类处理。在审核上,要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规要求;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是否清楚;③是否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④是否为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投诉书;⑤是否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章印是否齐全等。在分类处理上,就是要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本次投诉已超过投诉有效期、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同时填写“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后,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此时间要求是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②对完全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对于合符受理范围而投诉书不够规范的,要及时告知允许其修改但要限定期限。主要指下列情况:经审查,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在投诉书中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③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三要全部实行书面手续。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核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以免日后投诉人等当事人说将他们提供的资料弄少了,而纠缠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把握审理环节,以解案件难定性带来的烦恼。由于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受理程序中没有把握好,加之不少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比较粗,细节又说得不明白、不详细,如果不认真加以审理,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就会掌握不到充分的定性证据,说服不了相关当事人,使案件迟迟不能定性,这样,不仅会使投诉处理不下去,还容易超过30日内应处理结束的法定期限,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由此带来的烦恼也就可想而知,因此,也必须正确把握审理环节。一是认真分析投诉书。一看投诉人有否承担举证义务,如果没有直接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限期其提供证据,以便于尽快地掌握定性依据;二看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因采购文件违法违规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还是因采购过程违法违规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还是因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以便准确地制定审理方案,不走弯路。二是运用有效的调查方法。首先,必须全面掌握被投诉人的各种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心理特征、社会背景等,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对象进行调查:阅历浅、意志薄弱或性格多疑、胆小怕事的当事人;爱名誉、讲面子、怕影响、想尽快摆脱调查或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的当事人;被动或被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这样就容易取得突破,使调查取得成功。其次,采用先易后难的调查方法。就是在已经初步掌握的线索中,要选择相对容易调查的线索进行重点突破,而后顺藤摸瓜,使调查圆满实行。再次,选择能攻克的外围线索进行调查。即对反映和初核后已掌握的一些外围线索,如对涉案人员的助手、同事、亲朋好友等掌握的情况进行调查,以此取得突破,从而收集到重点或有价值的线索,然后再深入调查下去。三是运用有效的取证方法;①充分利用政策威力来取证,要对当事人进行法规政策攻心,向其反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促其主动配合取证。②充分利用“部门联动”来取证,就是通过加强部门联动,以形成联合调查的整体合力来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志取证。如请纪委、工商、检察、公安,以及当事人主管部门的同志一起参与取证,这样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③选择重点间接知情人进行外部的深入核实取证,想方设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物证,使之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促使当事人不得不承认事实,使此投诉能及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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