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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投诉应把握四个环节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305

  正确把握调解环节,以解调解不当带来的烦恼。由于从本质上讲,政府采购投诉也是一种民事纠纷,因而,不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参照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在裁决前先实施调解程序。这样,可省去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也不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也是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的有效手段。可在实际操作中,稍不注意,就会走向反面,不仅会使调解搁浅,还会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白白遭受骂名,被说成有意袒护某一方,因此,正确把握调解环节十分必要。一方面要慎重确定可进行调解的投诉案件。事实证明,不是每一投诉案件都可进行调解的,对于那些矛盾尖锐、关系复杂、当事人感情易冲动或者是当事人没有调解意向的,就不要进行调解,否则,就会事倍功半,浪费人力、物力,一般应选择政府采购投诉项目金额较小、投诉情节轻微的,或者投诉人在社会上信誉较好,比较通情达理且有调解意向的,才能进行调解处理。另一方面要以“五心”换取满意的调解结果。一要有颗公正的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始终要摆正自身位置,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感情,对他们的投诉要求和答辩理由要给予同等关注,确保调解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二要有颗包容的心。一般在调解中,有的当事人不可避免地会向调解人发泄抱怨、牢骚,甚至对调解人进行谩骂,对此,调解人应当有较高的修养,不愠不火,不怒不气,以极大的忍耐和宽容应对,避免同当事人发生情绪冲突,以包容宽厚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三要有颗耐心细致的心。在调解中,要心思细腻,注重观察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善于捕捉和把握双方的动机和目的,做到尽在掌握,有的放矢,从而能够一语道破,切中要害,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最终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四要有颗因人善教的心。在调解实践中,要始终把正面教育工作作为调解的主要方式,教育当事人互谅互让,逐步消除矛盾。五要有颗热情执着的心。就是要以极强的事业心对待调解,只要存在调解的希望,只要调解契机有可能出现,不管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不管是在工作日还是在双休期间,调解人都应该把握机会,迅速地进行调解,从而使双方达成协议。

  正确把握处罚环节,以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带来的烦恼。在投诉处理中,对违法乱纪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是常有的事,但处罚不当,或者处罚程序出错,都有可能被相关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仅会品尝到前功尽弃之苦脑,还要赶快忙于对簿公堂,由此带来的烦恼也是不言而喻。因此,务必要依法处罚,决不能有丝毫的随意性,更不能存有私心。首先,要正确把握处罚种类。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有以下三种: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因此,除此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均属于无效处罚,其次,处罚决定书要完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完整地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②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事实和证据;③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期限;④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⑧如果有附件,还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若处罚决定书不合上述要求,则亦有可能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败诉。第三,告知程序要到位。即要做到以下“两要”: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履行送达程序。就是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以防止实施的告知程序不合规、不到位。第四,该听证的还要使听证程序规范。具体讲,在下列几个方面不能疏忽:①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③听证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应当回避;④当事人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的,不应当拒绝;⑤举行听证时,调查或检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⑥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否则,组织的听证就不合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被有权部门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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