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信息披露 >> 正文

《大地》:信息公开打破“行政神秘主义”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大地》杂志 陈城 参加讨论

  但是我们通过行政法规出台规定在全国层面上来推行政务公开,这已经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了。尽管它不够理想,但是已经非常了不起了。我们是顺历史潮流而动,所以尽管这次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但世界上已经给予高度关注和评价,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用中央层次的行政立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给予高度关注。

  大地:财政预算、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紧急预案、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等等都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些信息公开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莫于川:要公开你提到的这些方面的信息,恰恰是比较困难的。整个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管理工作,这些方面都是民众比较关注、问题比较多、也是比较疑难的。而这七个方面领域,它所需要的理论支撑和法律制度的支撑恰恰比较薄弱。简单地说,这些比较复杂疑难的领域,也是法治比较薄弱的领域,要求他们在这些领域公开信息,冲击力是很大的。所以《条例》对整个政府形态,不光是公开信息的良好形象,对政府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责任心,以及对管理干部工作的理念、工作方式,都是极大的推动和改变,带来崭新的政府形象,革命性意义就在这个地方。

  提供政府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实现私权利,更好地平衡、监控公权力,它起这个作用。我们这次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这样的。说实在的,只要公开,别的要求不提,公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就已经受到很大的制约。

  大地:《条例》实施以来,出现了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诉讼。您如何看待公众的这种“热情”?

  莫于川:公众的关注热情是正常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动力。虽然表面看起来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私权利,比如公民首先是查阅获取或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获取不了就依法通过其他方式,如举报、投诉、复议、诉讼,促使信息义务机关提供信息,获取这个信息后可以更好地实现自我权利,表面看来是这样的。但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国家。为什么?公众运用了法律武器,对政府机关是巨大的压力,因为这不是一个人,而是成百上千上万的民众。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做法的高度关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量申请,实际上起到了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的客观效果。

  让“民不可知之”成过去时

  ——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大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的规定,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您认为知情权对于公民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姜明安:《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最重要的保障,而知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其意义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下述六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公民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和各种危机的发生和演变,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公民生命、人身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

  第二,有利于人民知政、议政。知情权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因为你是国家主人,你就应该知道作为公仆的政府的信息。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公仆,作为人民的公仆,政府本身的信息和通过公权力获得的信息人民当然应该知道。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大地》信息公开“行政神秘主义”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