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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信息公开打破“行政神秘主义”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大地》杂志 陈城 参加讨论

  第三,知情权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保证,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这些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知情权为前提。没有知情权,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例如,你没有充分的信息,你怎么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你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上怎么表达你的意见、建议?人云亦云绝不是真正的参与。所以,知情权实现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四,公民维护知情权,是维护经济权、财产权,社会权的基本条件。像涉及到征收征用,公民不知道补偿的标准、安置的条件,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信息不公开会对人民的经济权、财产权,社会权带来损害。

  第五,知情权是公民实现监督权和救济权的保障。救济权主要包括复议、诉讼、申诉、控告、检举等,如果没有知情权,你打官司就很难打赢。当然,在复议、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要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隐瞒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你不能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真实证据,你就没有办法胜诉。

  第六,知情权的实现可为公民生产、生活、科研提供很多便利。没有知情权保障,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就无法与对手公平竞争,例如,产品标准变了,企业不知道,仍按老标准生产,其生产的产品就会卖不出去。没有知情权保障,公民的生活也会很不方便。例如,有些药品、食品有毒有害,信息政府如不及时公开,很多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就会受到威胁。某些似乎与老百姓关系不大的信息,如政府的“三定方案”,其不公开也可能导致很多不方便,如你要到政府办审批,不知道去找哪个政府部门,找到了那个部,又不知道这个部在哪里等等。

  大地:《条例》出台,公民的知情权是否就可以无障碍地实现呢?如何客观看待《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

  姜明安:障碍还是会存在的,这源于很多因素,包括《条例》本身的局限性。《条例》本身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条例》的位阶太低,它不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它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调整范围有限。像党的机构的信息,如省委、市委、县委的信息,就不属其调整范围。而我们国家很多重大决策多源于省委、市委、县委。党的机构的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就难以完全实现。此外,法院、检察院、其他公权力机构的信息,《条例》也规范不了。

  其次,《条例》上面还有很多相关的上位法,如保密法,档案法等,这些上位法大多是上世纪制定的,没有贯彻和体现信息公开的原则。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按照“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该按法律办,《条例》的规定就难以实现。

  再次,《条例》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过于宽泛,如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非常宽泛,他不想公开的信息,都可以纳入“国家秘密”,拒绝提供。再比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个解释,是否适用于本《条例》,还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个人隐私”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适用起来都可能产生争议。再比如,《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叫做“危及社会稳定”?很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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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大地》信息公开“行政神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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