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浅析
目前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在操作层面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依据与现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自营价差收入”等提法和内容已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
其次,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和格式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要求的年报格式和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要求的年报格式不尽相同。证券经营机构监管要求的年报侧重各项业务分布和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创新业务以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等方面的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要求的年报格式则更加注重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和信息披露的规范。而由此就会造成数据填报口径不同,使公开数据和报送监管部门的数据产生差异,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部分数据的可比性较差。
第三,信息可比性受到影响。由于各家上市证券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没有统一标准,各家把握的程度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造成各家上市证券公司披露程度的不同,其结果是造成各上市证券公司之间信息可比性较差,针对一部分特殊业务的披露,还会影响到公司之间的公平性。这显然有悖于上市公司监管的“三公原则”。
第四,对于上市证券公司而言,其重要行政许可事项、重大业务合同、相关特殊业务、分类监管的分级情况、净资本达标情况及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何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以及披露的范围,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投资者及时完整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造成障碍。
谏言信息披露
上述四大问题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使投资者更全面及时了解到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提高其透明度,并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
首先,要及时修订与现行会计准则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定,并制定相对统一标准的上市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规则。在普通上市公司的要求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到证券公司的特殊性,制定统一专门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特殊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及合规情况进行适度、客观的披露。
其次,可将对上市证券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披露,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必须在信息公告以后,证监会才能受理其行政许可事项,并且对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进行及时披露。
这样可以做到信息公开和信息对称,避免行政审批重大影响对股价带来的剧烈波动,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制定披露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到部分许可事项(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因此,建议对此类事项进行适度披露,从而有效保护利益相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