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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言上市券商信息披露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证券市场周刊 王耀辉 尹… 参加讨论

  第三,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披露原则。自从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以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直接影响着证券公司的分类评审结果,关系到评价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其结果直接带来的是证券公司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扣除比例的不同,造成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不同,一方面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还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基金项目支出,影响到公司的损益情况。由此看出,对证券公司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将对证券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议对证券公司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披露要进行明确规定,包括披露的范围(即哪些事项予以披露)、披露的时机以及披露的具体内容详尽程度等方面。在披露时,既要考虑到信息的客观性和最大程度全面性,同时还要从机构监管的角度,考虑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和对股价产生的冲击,确保市场的稳定。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同时也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公众监督。

  第四,关于重大事项的披露情况。

  首先,承销业务的披露。目前,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中风险最大的是包销风险,从今年几家证券公司的承销情况来看,都不同程度的承受了余额包销带来的巨大风险,最后大量未售出的股份由证券公司全额承担,给证券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向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让证券公司在承接此类业务时,接受公众的监督,承销业务的实时披露势在必行。

  其次,关于重大业务合同的披露。根据上市监管以及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发生的重大合同应予以披露。由于在披露过程中要对合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但针对上市证券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如一些承销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等,涉及到为合同对应方保密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事项,可以在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披露。

  第三,关于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披露。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是评价证券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依据。它不仅反映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而且风控指标是否达标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生死存亡。

  对于风险控制指标的披露和报告,机构监管做出了如下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年报和季报中向监管部门和股东披露最近一期的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另外,还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重大变动发生时的披露时限、达到预警或不达标时的披露要求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时的披露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中,则未对以上事项做出规定,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期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对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公司调整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比例、核减净资本而导致净资本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变动的,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一定比例变化的,应当一定期限内公开披露。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披露,说明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对公司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及时披露,消除影响。

  (作者单位为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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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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