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矿业权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上证所今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下称《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皆应按要求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具体要求为:上市公司必须核实是否取得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必须披露相关矿业权的资源开发是否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对于最受关注的矿产估值问题,《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开采矿业权所涉资源的资质条件、生产条件、预期投产时间和达产规模等因素,并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
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2006年以来,由于有色金属价格高企,市场上形成了投资矿业的热潮。《上海证券报》引述业内人士说法称,之前上市公司对于矿业权的信息披露缺乏指导,往往不能准确地向投资者传达关键信息,尤其是缺乏连续的跟踪披露,导致出现种种不规范现象。
今年7月16日,吉林制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45)公告称,拟剥离公司原有资产,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将从事青海冷湖大盐滩钾肥项目的滨地钾肥公司置入,同时注入的还包括大盐滩钾矿床的采矿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其在矿产估值等方面的“陷阱”遭到媒体纷纷质疑,公司于7月22日停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