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并于昨天公布,将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方面,新规则里也有特别的规定。首先是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其次是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第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等。第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