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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施信息公开新法遭遇开头难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南方周末 苏永通等 参加讨论

  维权律师郝劲松因信息不公开起诉陕西省林业厅,刚刚被裁定不予立案。郝劲松说,法官立案与否,可能主要从利害关系上的远近判断。作为个案直接利害人的金女士,其要求自然更容易获得支持。

  由于中国法律并无“公益诉讼“概念,事实上,许多具有公益性质的案件,仍是以个体诉讼形式出现的,其直接利害关系并不难认定。比如郝劲松,在起诉铁道部门时,自己买了一张火车票、吃了餐车一盒饭、上了一次地铁厕所。但这回,法院认为,陕西省林业厅“答复的内容不对权利人的行政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受理,本不应如此复杂。“就看法官如何裁量。”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说。同一个行政诉讼案,在不同法院得到不同的受理结果,非常正常。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诉讼请求理应进行回应———这是司法的最基本功能:可以不在实体上支持,但程序上应该支持。如果不作任何回应,这本身是司法制度的功能障碍,结果是,切断公民上诉的渠道。

  不予立案的大量出现,在莫于川看来,“一点也不奇怪。”他说,司法机关面对一个全新的法律,需要一个理解和接受的过程。比如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后,仍有人对“民告官”提出质疑,某省高院院长甚至差点下课。

  最好的结果,并非一定是法院立案或者胜诉。王锡锌认为,应该考虑策略的现实性,申请人不要一下子把牌打完:“一味诉诸法院,其实是把希望交错了地方,毕竟它目前是这个游戏中的弱者。”“你收了多少狗钱不知道没关系,但要是你这个不知道,那个也不知道,这就是失职了。”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实际上,这个制度是一环套一环,诉讼或者复议可能不是最好的办法,可以用另一个渠道(投诉),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促进政府积极履责。”

  记者亲历“信息不公开”

  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然而南方周末记者在国内21个城市的25个国土资源局进行地产信息查询中发现,只有四个国土局愿意公布“本应公开的地产信息”。

  记者是在查询某地产公司拿地和土地抵押贷款时,亲历这一情况的。

  向合肥国土局查询某地产公司相关登记资料,话还没说完,接电话的小姐就挂了电话。记者再致电时,她的语气才客气,称档案室查不到该公司的记录,如果要查询的话,需要有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证明。

  向沈阳市国土局查询时,记者遭到了“拖字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称,查询相关资料需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之后,委托人前往该局的地籍处,该处称没有公检法机关立案材料不能查地籍档案。

  彭山县国土局开始称资料锁在保险柜里,负责土地交易的梁主任才有钥匙。但梁主任拒绝接受采访。事后得知,某地产公司在彭山县项目被中纪委及四川省国土厅等部门认定土地违规。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局万科长称,要了解采访的意图后才能确定是否能查。高新园区国土局开始称带身份证即可查询,等委托人前往,又要单位介绍信。再前往,还是不给查。

  长沙,需要某地产公司开介绍信或业主带房产证(实际上,某地产公司项目尚未开建)。媒体采访,则要求得到长沙市委宣传部的许可。

  贵阳市白云区国土局要求传真采访函,收到后,一直以“领导还在考虑,等确定了我们自己会联系你们”为借口而不复。

  清远国土局开始称拿身份证到信息台,交钱后可查询。但委托人前往时,对方却称需提供该土地的土地证号。

  ……

  一圈查询下来,25个国土资源局中,仅武汉、南宁、启东和成都温江区4个国土局可以查询,占16%。

  南方周末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该人士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是保密的,像开发商拿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抵押贷款这些信息,“都应该公开”。

  该人士介绍,条例实施之前,国土部曾要求很多信息定期公布,“最好能够做到每季度公布一些数据,而不是每年只有一个公报”。

  但他承认,今年以来还很少有地方的国土局能做到这些,“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据悉,在国土部,信息公开划归信息办管理。然而,信息办设在哪里,哪些人来管,目前尚未确定。

  (刘成根、宫礼、廖畅、汪席春、肖萧等,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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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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