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国气象局制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气象灾害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大风、雷击、龙卷风、冰雹、浓雾、寒潮、大雪和高温等。
1.3.2参照中国气象局制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气象灾害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100人以上;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24小时以上及其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2)Ⅱ级(重大)气象灾害。指恶劣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12小时以上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3)Ⅲ级(较大)气象灾害。指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1-2人,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3小时以上及其他较大社会影响。(4)Ⅳ级(一般)气象灾害。指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受伤1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
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应急联动中心功能,贯彻“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工作机构2.3.1市气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