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现肺鼠疫病例;
②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⑥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