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本市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卫生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市、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市和区县医疗救护机构、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在本市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政府卫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局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建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和区县卫生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