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非事发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要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相关工作:
4.4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县政府或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5.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5.4信息发布
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