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5专业技术机构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3.1.2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依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