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