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进行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区域的应急处置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与通报信息。经市政府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市卫生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和区县卫生部门分级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搞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