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3.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信息按规定同时上报卫生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其他区县卫生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