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I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负责及时报告情况。
(2)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卫生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市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并实施处置。
(3)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2Ⅱ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支持,保证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2)市卫生局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向卫生部提请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必要的技术、物资、经费支持。
(3)有关区县政府
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3Ⅲ级响应
(1)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根据需要向卫生部提请技术支持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