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②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④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②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③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④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一个街道、乡镇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②一个街道、乡镇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区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处置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