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报告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开展危险因素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和分送标本、承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国际交流。
(5)制定技术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市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3.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指定机构。
(2)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