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演练
各级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3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4)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5)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