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气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市气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预警预防机制3.1监测和预报
3.1.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早期预警平台,研发以气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扩大信息来源,尤其是海上与空中气象信息来源,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
3.1.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加强与毗邻省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确保监测质量。
3.1.3市气象局监测、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危害本市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指挥部、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3.2预防行动
3.2.1开展各类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气象灾害(防雷、防风、防雨等)风险评估与论证以及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3.2.2建立防御不同等级气象灾害的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