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响应启动程序
(1)Ⅰ级、Ⅱ级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Ⅰ级、Ⅱ级响应等级标准时,及时建议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Ⅲ级、Ⅳ级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Ⅲ级、Ⅳ级响应等级标准时,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4.3.2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①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主要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动员全市军民按照统一部署,搞好防灾抗灾和抢险救助。
②市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Ⅰ级、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③受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迅速作出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⑤本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全力提供应急保障。
⑥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和有关兵力行动批准权限,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⑦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要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2)Ⅲ级、Ⅳ级响应
①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指挥、协调、调动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②市气象局和各区县气象局进入Ⅲ级、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措施建议,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