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与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户外公共电子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4预警行动
进入气象灾害预警期后,市气象局、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本市信息报告系统。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或“969229”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气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气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损失,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气象局搞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判断,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4.1.3市气象局要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整合灾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1.4气象灾害造成在本市的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境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或联系。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单位应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
4.2.3灾害影响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4.3应急响应
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