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推动巨灾保险机制建设
在地震发生后,国内各大保险公司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在灾后的第一时间,开始为灾民提供保险赔付。保监会也紧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通知》,从各个环节上指导保险公司实现快速赔付。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巨灾险种,灾害保险投保比例仍很低。实际上,此次震后可获得保险赔付的企业、个人并不多。据保监会统计,截至6月7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1亿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1.55亿元,财产保险已赔付1.26亿元。2.81亿元在全部损失中只占很小的比重,与目前国际平均赔付水平相差甚远。国内保险业在自然灾害面前的“软弱”表现,引起业界高度关注。
保险业尚需努力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中国。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如何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是摆在国内保险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业内人士表示,在经历了雪灾、地震等两次特大自然灾害后,巨灾保险缺失带来的损害已越来越明显,推出巨灾险只是时间问题。但是,保险公司毕竟是商业公司,选择哪个险种、做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兼顾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需要切实考虑。
新华保险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地震灾害补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巨灾制度模式。一种是财政型,即财政资金支出保费,进行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资金管理者角色;第二种是结合型,即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政府同时设立巨灾专项基金;第三种是证券型,即在全球范围内发行风险债券。在三种模式中,保险公司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再保险或是优选模式
另外,不少保险专家在谈到巨灾保险时,都提到了再保险机制,认为后者是推广巨灾保险的优选模式,也是保险业参与地震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
据介绍,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即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再保险公司能够以准备金形式,积累大量资金,为直保公司稳定经营,构建起有力屏障。通过再保险,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内,甚至国际上进行分散,可有效减少巨灾冲击,提高保障程度。近20年来,欧美地区地震、飓风等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由再保险公司承担;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60%以上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因此,在考虑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险时,实力强大的再保险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