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综合性财政危机管理网络。即包括财政法律制度、机构框架和风险预警在内的综合性财政危机管理网络。财政法律制度为制定非常时期的财政法案提供法律支持,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危机发生后再寻求修改有关财政法律的时间;机构框架则为财政应对各种危机提供智力支持和操作流程;风险预警为评估各种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的影响提供标准,并依据不同的评价标准,对财政运行情况发布警示。
4.建立应急预算。主要是指公共危机状态下的公共收支安排,包括可能的突发性支出和应急的收入来源。应急预算的编制应建立在谨慎评估未来可能的突发性支出的基础上。应急预算属于滚动预算,偏重于可能的公共危机状态下的特殊安排。
5.建立信息共享系统。财政部门要与地震预测、监测部门及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危机信息,力争适时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应对公共危机进行充足的事前防范。
6.完善预备费管理。预备费是国家预算为应付某些自然灾害、意想不到的事件而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开支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完善我国预备费管理要考虑到以下三点:
第一,提高预备费比率,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基金。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预备费的提取比率过低,难以满足当前的实际需要。因此,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些年的实际情况,将预备费提取比率设置为2%-5%。
第二,预备费实行基金式管理。通常预备费当年设置,当年用完,如果当年没有发生突发性支出,也在当年花掉。这既浪费了财力又没有达到设置预备费的真正目的。因此,预备费要实行基金式管理,把当年没有用的预备费结转到下年度使用,这样,在不发生突发事件的年份里预备费可以得到有效积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
第三,拓宽预备费基金的来源。各级政府财政的预备费除按本级支出额的一定比率设置外,对每年的预算超收收入和财政盈余,建议按一定比例增加预备费基金。
(二)公共危机发生时的应对机制
公共危机发生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秉着“生命第一,分类分级,战时联动,适时监督”的原则及时应对公共危机,力争将损失最小化。
1.迅速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发挥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功能。中央及其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并结合各自的管辖范围,确立一个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协调各方资源,保证应急所需资金。
2.要根据公共危机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财政作为应急抢险救灾的主体部门之一,也要依据危机级别及各级财政承担比例迅速调集资金加以应对。
3.及时性是突发事件处理的重要原则,而目前我国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则显得有些缓慢,层层协商可能会延误灾难处理的时机,“特事特办”制度虽能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但终不是长久之计,必须简化突发状态下的财政资金划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