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90年谢尔曼法案(the Sherman Act)通过之前,美国企业之间的联合不违反联邦法律。最初的企业联合是通过建立类似于卡特尔(Cartel)的全国性的同业公会来控制价格和产量。到了 19世纪80年代,在美国社会中各种卡特尔已经非常普遍。但是,事实证明这种组织非常不稳固,同业公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秘密地降低价格以获取更高利润的内在冲动。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同业公会又很难监督和制止成员的这种违约行为。随后,托拉斯(Trust)应运而生。托拉斯的内部组织形式类似于后来的控股公司,加入托拉斯的成员公司把他们的股份转交给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过特别授权而发挥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有权对成员公司做出经营和投资方面的决策。但是,托拉斯很快就遭到了美国各州法院、联邦法院以及各州议会的攻击。随着社会公众对同业公会和托拉斯的声讨日益高涨,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案。谢尔曼法案反映了公众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对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强烈不满,以及对一些经济巨头拥有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担心(郭跃,2005)。同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间的并购活动会在某段特定时期比较集中,以“波浪”的形式出现,并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趋势。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共发生过六次企业并购浪潮(merger wave)。并购活动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密切相关。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进而使美国历史上的企业并购活动也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下面我们就以美国历史上的六次企业并购浪潮为主线,考察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
(一)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
美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发生于1890年,到1893年间被突然发生的经济萧条打断。1889年,新泽西州议会修改了该州的普通公司法,允许制造厂商在州内和州外购买和拥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从而赋予了控股公司合法地位。而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案又宣布任何以操纵价格和分配市场份额为目的的企业间联合(比如卡特尔和托拉斯)为非法。因此,在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选择了集中化经营战略,倾向于同行业并购形成控股公司以规避谢尔曼法案。在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共形成了51家控股公司。
(二)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
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可以视为是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的延续,但其规模比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要大得多。这次企业并购浪潮开始于1899年,可以认为是对最高法院重新解释谢尔曼法案的反应。在1895年宣布的对E. C. Knight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事实上承认了控股公司的合法性。随后最高法院分别在1897年、1898年、1899年其他案件的判决中,坚持认为任何以操纵价格和分配市场份额为目的的企业间联合都违反了谢尔曼法案。1898年形成了24家经过合法兼并的控股公司。1899年该数目猛增至105家,几乎相当于1890年到1898年的总数(该期间有108家经过合法兼并形成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