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家》杂志2002年第3期上,刊登了一篇题为《科斯陷阱初探》(以下简称《科》)的文章,作者试图论证科斯定理中存在着“科斯陷阱”这样一种谬误,并据此分析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然后提出自己对一些经济学重大问题的观点。
但我作为一名刚刚涉足博大精深的经济学世界的学生,与此文却有不同的观点,并运用一些简单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了探讨,然后由科斯的理论联想到了当前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关于所谓的科斯陷阱
科斯定理有许多种表述方式,如可以表述为“不变性定理”。即:“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用都将相同。”也即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科》文批判的即为这一表述,它说,“实际上,权利的界定不同,会导致权利各方所采用的避免损害的方法不同,从而其成本也不同,这样,避免损害的成本与假设不存在损害时的总产值的差值不同,也就是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最后的生产总值不同,资源配置结果不同。”《科》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也是科斯书中使用的例子):
有一块地,分成不同的部分分别供牧人来养牛和农民来种地,并且有以下关系成立:
牛群的规模(头) 谷物年损失量(吨) 每增加一头牛造成的损失量(吨)
1 1 1
2 2 2
3 6 3
4 10 4
假设条件如下 1.交易费用为零;
2.初始产权界定清晰;
3.完全竞争;
4.技术条件不变;
(一),科斯的论证:
设谷物价格为1美元/吨,假设牧人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他将牛群从2头(一任意假定的出发点)扩大到3头,那他必须赔偿农民3美元,以补偿增加的牛对农民造成的3吨谷物的损失。另外他再考虑增加的其他成本,只有多养的牛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全部新增的成本,他才会扩大牛群规模。反之,若农民对损失负责,那农民会给牧人3美元让牧人将牛群从3头减到2头,于是这3美元也成了第3头牛的机会成本(如果牧人继续保持3头牛的规模,农民是不会给他钱的)。然后牧人再根据收益与成本决定是否减小牛群。从而,“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了3美元(若付,则说明牧人对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了3美元(若收到,则说明农民对损失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