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会说,只要农夫种植的全部纯收益大于牧人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n头的全部净收益,从而只要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净收益的补偿金就可以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等于价格,如果没有损害存在,牧人每头牛都会获得相同的纯收益,这个纯收益应等于把相同资金投于农作的纯收益;在对损失不负责的情况下,牧人的纯收益将大大增加,因为有一部分成本无须他自己支付,而是由农夫替他支付的,所以农夫根本不可能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的净收益的补偿金。”
这里的论述也有逻辑错误:的确,在不对损失负责的情况下,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3头,牧人的纯收益会大大增加,具体讲是从三角形ABO扩大到三角形ACO。但不要忘记,随着牛变多,农民的损失也不断增加,农民一定会找牧人谈判,和前面分析的一样,使牛群规模控制在2头。
接着,《科》文又举了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原文如下:
“在笔者所在的山区农村,村庄周围的农田作物常会遭到家禽的损坏,由于村庄周围的农田几乎各家都有,而损坏农作物的禽畜也几乎各家都有,一般损害也不大,这不仅因为农作物本身的价值小,而且因为人们看到损害农作物的禽畜就会把它们赶出来。所以根据情理和传统,禽畜损害农作物并不予以赔偿,这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对损害不负责的制度’。于是,一般来说,为了防止损害,人们是在其农田周围(通常只是要道处)种植荆棘或打上篱笆。可是,也有人使用了这样一种‘不寻常的措施’——投毒或放置一种炸野兽的炸弹。在我的童年记忆里,村庄里每年都有人为自己死于非命的禽畜(在当时的农村它们堪称价值不菲)而悲伤。试想,投毒这种对农夫来说成本几可不记的避免损害的方法,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权利界定情况下牧人会使用吗?”
我认为用这样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驳斥科斯定理是不妥当的。我们以前的讨论都是在若干假设条件下进行的(主要是交易成本为零),而这里的交易成本却绝对不可忽略,而且正是由于村民之间谈判的成本太高才导致无法达成一致,不得已采用了投毒这样的极端方式,这其实是谈判的一种替代行为,而它之所以出现也是由于其实施成本低。科斯从来就没有脱离现实地表述其思想,相反,他认为交易所采用的组织结构对交易费用的大小有重要影响。他说:“我这篇论文(《企业的性质》)最重要的东西,是将交易费用明确引入经济分析。”③正是因为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在不同的产权界定下的交易方式会不相同,所以明晰产权才那么重要。在上例中,如果牧人对损失负责,那么投毒行为就会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较为文明的其它方式。可以说,这个例子恰恰证明了科斯的思想。
我们既不应该认为科斯定理错误,也不应该因为它有许多前提假设,如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完全的信息等等而认为其没有实用价值。任何定理都有前提假设。好象不应该因为空气阻力而否定牛顿定理一样,我们不应该因交易成本而否定科斯定理。科学总是通过抽象把握世界,而抽象总会把一部分现实假设掉。
三.当代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科斯定理对中国国企改革有许多富有启迪性的政策意义:
1. 关于产权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