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的深入,并逐渐与国际接轨,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而预算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监督,增强预算编制及管理监督的透明度,预算法制度急需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预算法制度存在着初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预算审批程序过于复杂;预算法的某些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现实中难以操作;预算调整的规定不明确;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有效地加以管理;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造成制度性资源的浪费;预算监管职责名义上规定比较明晰,实际上难以操作;预算审批权范围,预算修正权归属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较窄,处罚较轻;预算法对地区行政公署人大的预算监督没作规定,存在预算监督的“空白”。针对预算法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此本文针对预算法审批机构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而中央与地方预算的关系如何处理也是要点之一。
中国财政机关长期以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分工界限不清晰,预算拨款部门集编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逐渐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预算资金的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时竭尽全力争取更多的资金,预算拨款时却总是愿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显示自己的权威,但是一般是无暇顾及预算监督,即使偶尔为之也很难逃脱本部门和系统长期形成的利益圈子的制约。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99条的规定,国家预算和中央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各级财经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由于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当全国人大开会审批国家预算时,地方人大都还未开会,为了保证人大的会期,财政部只能代替地方编制预算,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而财政部代编的地方预算与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给预算编制、执行带来困难,而且损害了预算的权威。同时,地方人代会的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用于各项决议审查的时间就只剩有两天了。而审查的重点一般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得预算表的审查在会议日程中没有突出出来。加之预算草案到临时大会举行时才印发给代表,且只有分类、款的数字,没有分项、分部门的数字,透明度很低,预算项目之间的关系、预算的内容结构并不清楚,权力机关对预算的审查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这表明了中央预算和点防御算存在严重脱节的地方。《预算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仍然要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仍然要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全国人大只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只审查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样就避免了上级人大审批下级预算,上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下级人大再次审批的不正常现象,保证了预算法内部逻辑的严密和效力的统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预算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第62条和第99条的规定,这动摇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有“违宪”的嫌疑。因此,对于上述问题,仍然有待于修改相关条文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