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上述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许多大公司兼并、重组和公司治理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而对于正方兴未艾的本土民营企业而言,借助资本的力量进行资产重组和构建更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等都需要内部审计能够对这一系列新的挑战应对裕如。而实际上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的过程中经常成为牺牲品,其主要原因除了内向性服务功能不足外,被访者一致认同的内审缺乏使之发挥能量的环境和合理的公司架构。
对此,赛尔新概念网络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萍坦言:“很多情况下还是代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的,这不是内部审计的问题,而是公司治理的问题。”
非独立,不能审计
《首席财务官》杂志在采访中发现,内部审计在很多情况下不是沦为董事会手中的“大棒”,就是成为内部矛盾集中的地方。因此,许多企业出于规避内部矛盾和成本的考虑通常外包给外部审计机构,而内部审计的部门就形同虚设。
而“萨 -奥法案”的重要经验之一正是保证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和独立性。在“安然案”之前,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大多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外部中介审计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构。安然、世通等公司财务丑闻充分证明了这个结构的主要缺陷是由高级管理层直接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决定审计费用,使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利益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密切相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缺乏相对独立性造成的。
“企业基于规避内部矛盾和成本时会考虑外包。”王萍坦言。
“萨 -奥法案”的颁布弥补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要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对其内部审计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出具有关的证明。该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从管理层之外的来源获得公司信息;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处理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建立一定程序,确保进行匿名或保密的投诉。(2)事前批准将由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服务,包括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在外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构成隔离带。(3)从外部获得财务咨询,拥有聘用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在处理疑难问题时,可以不受管理层和外部审计的影响等。
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国际内部审计已逐渐形成三种职能趋势:强化报告关系、协助董事会完成其职责、评价整个组织的道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