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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举办合资企业的各方,不论企业的大小,经济技术的实力强弱,在法律地位上都是一律平等的。外方投资是有利可图,其利润必须高于国际贷款和银行存款利息,条件比其他国更优惠。我方考虑是如何引进外资,有利于经济建设,所以合资企业活动必须符合双方利益。平等是基础,没有平等就谈不上互利。互利是目的,只有互利才是真正的平等。

  2. 投资中不承担不合理的优惠条件

  改善外商的投资环境并不是一味的迁就外商,随意降低条件,加大引资成本。该让外商得利的决不截留,不合理的决不承担,包括为外商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外商的投资回报率等。

  3. 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

  我国引资的主要目的是引进科学技术,外商不会轻易转让技术,其条件就是用技术换市场。我们要在二维上把市场划分出若干份额,在三维上把市场划出若干层次,按照引进技术的层次性如一般技术、主体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把市场按一度、二度、三度、四度对等开放。

  4. 明确哪些项目应由中方控股

  在合资企业中利用股权优势取得经营控制权,是最基本的方法。股权控制策略有两种形式:一是绝对控股权,即取得过半数51%以上的股权。二是相对控股,即是通过股权分散而取得多数股权地位。控股问题是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防止国外公司垄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在如下方面进行控股:

  a) 社会公有基础设施,如邮政、通讯、交通、港口、大型水利工程等,这些设施所需投资大,回收慢,社会效益大。

  b) 基础产业,如煤炭、电力、石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原料。

  c) 支柱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建筑业是劳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提高整个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力量。

  d) 起国民经济调控作用的产业,如金融业等,是国家推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结构调整所不可缺少的。

  以上这些方面,在保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不是排斥而是适当吸引外资和其他经济成分的参与。

  (三) 加强对合资企业的管理

  1. 严格履行合资审批手续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外投资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规定随意放宽批准权限。对于限制性行业和限额以上项目该报中央审批的必须经过中央批准,尤其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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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国有企业外资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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