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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的体会 关注细节 走向成功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吴清旺 参加讨论

  我遇到过两起非常相似的案件,谈判的地点一个在酒桌上,一个在咖啡吧,彼此都是“朋友”,相互都很“热情”,再加上周围环境的熏陶,彼此变得特别“随和”,于是“有心一方”让“无心一方”先盖章,“无心一方”碍于情面答应了,于是先盖章并交由对方。于是,两个案件有了惊人相似之处:在签约后一直无法拿到对方盖章的合同,直到收到从法院寄来的传票,到了法院,在证据交换时才生平第一次见到自己亲自盖章的合同书,此时的合同早已面目全非!两份合同都被添加了管辖条款(当然是在添加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都被课以新的义务,而原本双方的“美好感情”早已烟消云散了。我还接到过一个咨询的案件,说四家单位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两家分别出资70万元,另两家分别出资35万元。突然有一天A公司收到一张传票,原告要求A公司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觉得天大的冤枉,因为它已经实实在在出资35万元,而且章程中明确记载。可是到了法庭,原告出具了另两个公司的章程,上面都写着A公司出资70万元!A公司也拿出A、B公司保留的两份章程,上面都明明写着A公司出资35万元。法官也没法确定,于是提议以工商登记的章程为准,双方同意。可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工商登记的章程上也写着A公司出资70万元!法院当然采纳出资70万元的观点,认定A公司尚缺35万元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的老总终于想起来,整个章程的起草装订以及工商登记办理都是C、D公司操作的,而且我们注意到厚厚的章程没有加盖骑缝章,正是这个小小的疏忽让另两家公司在经办登记时得以顺利地偷梁换柱。

  (三)合同内容表述中的细节

  合同内容一旦商定在当事人之间便如同法律,双方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用词用语千万不可轻视。我曾在帮顾问单位修改一份收购汽车四S店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定金”改成“订金”,将“确定”改成“商定”,想不到,收购不成,双方对簿公堂。我作为受让方的代理人出庭诉讼,结果,我方凭借“订”字挽回了600万元的定金,凭借“商”字免除了因价格协商不成而构成违约的责任。本案的胜诉,以至于对方公司提出让我做他的顾问以及担任他其他案件的代理人。记得1994年在深圳为福田保税区起草《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时,大家为“土地使用权人”中的“权”字而面红耳赤。在分期付款的条款表述中,为了不至于债务人延期还款时,债权人只得分期分批追诉的尴尬,协议最后还不忘加上一句类似“一笔逾期全部到期”的表述。

  三、法庭上的细节

  法庭上细节体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旁听者等多方面,而且会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案件审理权威性的评判。

  我们知道,法庭是个非常“讲规矩”的地方。如香港法庭审理案件时,进出法庭的人员要鞠躬,中途退出也要鞠躬,以表明此地的不同,体现它的威严。大陆法庭也开始穿法袍、敲法槌,也同样蕴含此意。然而,不协调的景象总能见到,例如,某地法官用短信给我方增加举证责任,我也偶尔遇到庭审人员将鞋子脱下、“陪审”睡着了、庭上响起了“嘹亮”的手机声……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律师首先要求自己职业化,而这种职业化恰恰需要从细节处完善。例如,10年前,我代理一个亲戚的案件,开庭前大家还在热烈讨论、分析,到开庭前20分钟突然想起时间不多,匆忙下楼搭车,可偏偏搭不到出租车,赶到法庭迟到了10分钟。该案由于双方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我的亲戚对此结果不满,而且找到一个关键原因:吴律师迟到,让法官生气,一气之下,法官判决我们败诉。以至于周围许多人都认为“的确如此”。我在香港培训时,一位香港律师告诉我一个律师迟到的故事:由于律师开庭迟到,香港高等法院陈爵法官为此少判对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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