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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的体会 关注细节 走向成功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吴清旺 参加讨论

  法庭的规矩很多,有些是明定的,有些是靠自己意会的。例如,律师开庭时的行为举止,虽然不会为此而决定案件胜败,但会给当事人引起些许误会。有的律师发言时无意之中托起腮帮、有的律师发言时两只手放在桌下、有的律师用“荒谬可笑”、“无稽之谈”来反驳同行……我自己有个体会,开庭时千万不要到处找材料,不停地翻卷宗,这会让你的当事人觉得你连案件材料都找不到,看来你对案子的确不熟悉。即便要翻找材料也要注意动作,不要急匆匆,而要放慢速度,从容不迫。当然,开庭时忘了空白纸、忘了带笔等等都让当事人觉得你是个毛手毛脚的粗心律师。

  四、律师助理工作的细节

  律师助理工作对细节的要求则更加严格,而且要成为一名出色的职业律师,对起步阶段的细节关注更有助于成就你的梦想。

  大家在应聘时都非常注意自己的仪表举止,成为律师助理后,同样要注意这些形式问题。我1994年研究生毕业时到司法部与香港合作成立的中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实习,进公司的第一天就把我领到总经理办公室坐着,不是因为推荐我去的人是校长而优待我,而是我当时穿了一件红色的T恤,与公司里的其他同事整齐着装格格不入。当时有位北大的研究生由于接听老板电话没有正规用语而被当场扣罚50港币并通告张贴。这段实习经历让我受益匪浅。

  在我接触的实习人员中,大家往往关注案件代理、案件分析的学习,而忽略律师工作习惯的培养以及执业流程的训练。例如,一位来星韵所实习的小伙子多次让我安排他参加案件代理,于是我让他先干三件小事:装订一份《律师函》、削一支铅笔、送一张发票给对面一幢楼上的财务李科长。结果,他用订书机订《律师函》时,订书钉全是歪的,而且靠左边只有一个毫米;他坦承不会削铅笔;发票送到目的地发现李科长不在,自己做主将信封交给了同办公室的人,而且在返回单位后一个半小时没有回馈消息。

  面对客户,无论是分析案件还是迎来送往,一些不经意的细节会让你失去或者获得一位客户,或者让客户改变对你的印象。下面,我仅就律师助理经常接触的法律文书谈几点。

  法律文书是我们的“法律产品”,内容的合法性大家都会高度关注,近年来,文书的装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曾经在参加第三届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评委时对一份装订散乱的作品当即淘汰。相反,华丽的外表被一些非常不起眼的错别字、不恰当的标点符号所破坏,也实属遗憾。在我参加的几年律师理论研讨评比中,有相当多的律师文章在形式上不合乎要求,而且都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如标点符号误用:“一、”被写成“一,”或者“一、×××。”;“(一)××××”被误写为“(一)×××。”;起诉状中的“住所地”写成“地址”;律师函没有授权表征……其实,任何文书都是有基本的格式规范要求的,而且在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文书的相关表述或民诉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当然,一个好的助理对指导老师的协助也完全可以从他的细心体现出来,如正当你的指导老师因为开庭而忘带纸张或墨水写完或忘记了关键的法律条文而发愁时,你从容地、适时地化解他的燃眉之急;当你的指导老师因忘我工作而忘记开庭或约见客户时间时,你及时地提醒他或提前安排好行程和计划。那么,他一直不给你加薪水,就是他的不对了。相反,你就要反思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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