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以下简称“《指引》”)两个重要的保险公司治理规范指引文件(以下合称“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董事会运作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了公司治理制度监管体系,提高保险业竞争力
新颁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紧扣公司治理的核心,《指引》从组织架构、考核机制、会议制度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对董事会运作做了细致全面的规定,以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水平;《意见》对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以规范公司根本制度的方式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二、两个规范性文件契合行业特点,兼具多项创新
(一)两个规范性文件契合保险业的行业特点
《意见》根据保险业的行业特点,要求把偿付能力、总精算师的有关监管要求写入保险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此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如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特点要求在章程中进行体现。
(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项监管创新
1.针对董事尽职考核难的问题,《指引》首次明确了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制定董事报酬制度,与董事签订服务合同等方式,使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与董事的报酬相挂钩。另外,如果董事存在不尽职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将有权直接对董事进行监督。
2.针对部分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授权程序模糊、授权范围不明确的现象,《意见》规定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董事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